四、进一步培植特色,壮大支柱产业
11.突出发展特色工业园。以做强、做大、做特为目标,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相对优势,确定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特色主导产业。鼓励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经批准创办以主体企业、龙头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特色工业小区。鼓励省级园区争创国家高新示范园、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国家生态示范园、国家环保工业园、国家农业产品深度加工示范园等国家级园区;设区市园区争创省级工业园区,拉开档次、形成竞争、提高水平。加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力争5年内涌现一批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特色工业园区。
12.着力壮大支柱产业。以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骨干产品为龙头,加快形成集中度高、关联度大、竞争力强的园区支柱产业群。围绕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特色冶金及金属制品、中成药及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及现代家电、食品工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等六大支柱产业,千方百计引进相关企业入园落户,形成产业集聚。力争到2007年,园区六大支柱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占全省园区总销售收入的比重50%。
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动力
1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凡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省与落户地分享,省分成10个百分点,落户地分成15个百分点。其他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全归落户地。自引进项目投产起三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次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引进项目的单位。
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和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归省级。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用货币量化成“虚拟股份”,依照其占投资总额(含“虚拟股份”)的比重,由省和当地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省直属工业园区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归省级,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其他税收归当地。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五年80%、后五年50%留给园区管委会。
设区市工业园区中由县乡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县工业园区中由乡镇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税收,县、乡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参与分成。具体的分成比例和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内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前两年50%、后三年30%留给工业小区管委会。其他市、县(区)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可以比照特色工业小区的优惠政策,对园区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在3-5年内全部或部分留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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