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
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3]103号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输出步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措施,卓有成效地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输出,收到了显著成效。但是,我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乱收费现象较为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不断发生。同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也使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新的课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进“三个转变”,把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作为统筹发展我省城乡经济的大事来抓,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实事来抓,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工作,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坚决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并取消与国办发[2003]1号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和收费项目,对农民工一律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加收或搭车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变换手法继续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服务、管理、指导责任,帮助农民工解决在流动就业中的各种困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纠正,并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