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监督
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对企业设立或变更注册登记时的本部门涉及的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前置审批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写《前置审批申请须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
各级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进行行政监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互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建立了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方,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互联审批纳入中心日常运行的管理考核当中,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互联审批工作。
五、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省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召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协调,省工商局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互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省政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
一、主体性前置审批项目
(一)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非公司企业
(四)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六)保险机构
(七)期货机构
(八)典当行
(九)三资企业
(十)对外贸易
(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十三)开办市场
二、经营性前置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