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的《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收到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发送等快捷方式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项目予以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予以核发营业执照;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项目不予核准的,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驳回申请。对于上述任何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必须在受理之日起的第6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营业执照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在5个工作日内,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不能决定或未予答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其经营范围涉及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必须取得许可审批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以及项目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审批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只有该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应申请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的第6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该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同时抄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企业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即可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也可在当年度年检时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在当年度年检时,企业未能出示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经营项目中注销该项目。
2.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的,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注明该经营项目,并应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
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企业申报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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