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经营性服务应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不得收费。
(五)农村“三乱”的专项治理。当前要抓紧治理公路集资、水利集资、电力集资等乱集资行为。治理整顿把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服务收费和变服务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治理滥用行政权,将罚款变为收费、超限额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三乱”治理事前监督,建立收费项目备案审查制度。从2004年起,县(市、区)涉农的收费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将该年度的拟收费项目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查备案。农民负担监管办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会同财政、物价、纠风办等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对违法违规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经审查备案的项目,应于2月底前报市、州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市、州农民负担监管办汇总于3月底前报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备查,备案项目作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全面落实“四项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一)完善“公示制”制度,提高公示质量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涉及农民的农业税、收费、价格“公示制”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营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要到乡(镇)村,要“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广泛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对清理后的项目分类进行全面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等。涉及公示项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收费站、点挂牌公示。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公示前对拟公示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依照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律和政策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缴纳。省物价、省财政、省农民负担监管办、省纠风办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四川省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办法》,使“公示制”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我省收费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10元。对实行“一费制”地方困难家庭的农村中小学生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中小学生免收杂费。要逐步扩大“一费制”实施范围。农村普通高中收费按省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