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统一于7月份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省级涉农收费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应于8月31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清理取消的项目、清理后保留的项目、降低标准的项目(实行区价的要附报价区范围)汇总报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以便汇总报国务院。
清理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规定处理,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向农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审批权在省级政府的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等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继续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治理的重点是: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平摊、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继续坚持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各涉农收费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认真进行专项治理或屡治屡乱的部门,要按照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凡是不按规定乱收费的,一律清退。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
(一)农业生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项目中的不合理收费、搭车收费、虚定计费依据、平均摊派等问题。农业供水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实行计量收费、抄表到户,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减少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全省要对农民建房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国务院规定,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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