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精神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层层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进一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因监督检查不力、违规操作、失职渎职、违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和高灰、高硫以及应关未关或死灰复燃的矿井,各地市要立即予以关闭。对达不到国家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煤矿要一律停产整顿,逾期未能达标的要予以强制关闭。要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坚持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否则,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关停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整治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下达停产整顿、关闭矿井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通报给当地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地方政府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