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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入手,不断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要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要按照《通知》确定的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面推进,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质量,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整治,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和客运交通安全整治,省国防工办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公交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省农委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安全整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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