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我省农业、林业、畜牧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认识
我省是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大省,做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对于保护我省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省对外经贸往来不断增加,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逐年增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威胁越来越大。同时,毗邻国家近年来疫病疫情时有发生,随时都有外来有害生物侵入我省的危险。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控制和防范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强化防范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住入境检疫第一关,海关、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起一个多方协作、密切配合的抵御外来有害生物侵入的有效机制。
二、严格执法,防止有害生物传入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等规定的,要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依照国际通行做法通报输出国家和地区,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直至禁止进口等措施。要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防范疫病疫情传入的警惕性,做好防范疫病疫情传入工作,真正起到把住国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