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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调集相关的专家指导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5.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七)驻乌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必须无条件的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并在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
  (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分别采取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相对人必须予以密切配合。
  (九)驻乌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救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依法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十)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群防群治策略,防止疾病蔓延。
  (十一)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以防疾病扩散。
  (十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用。
  (十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设备、设施等的储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相适应的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按不同专业,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要建立健全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一支随时能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动应急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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