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筹集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物资。
3.对传染性疾病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对其区域实行管制。
4.可能或已经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紧急关闭本市水源,禁止在可能受污染的水域作业、游玩等措施。
末例病例治愈出院一定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指挥部可以宣布本次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总结工作,并于7日内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启动
(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初步判断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可疑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应立即召集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应急预案启动前,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和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时,在乌鲁木齐市的自治区级单位,以及驻乌鲁木齐地区的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自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取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不同系统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
1.调集市属各单位、各区(县)及自治区驻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对可能引起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某种传染病的可疑食物、水源及其他物质、场所采取控制措施。
3.开展对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并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