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乡)、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报送点与监测点可合并设置,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发病和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资料等,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授权有关专业机构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
(四)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驻乌鲁木齐地区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可能涉及的范围,依法通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对报告、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而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授权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有关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应予无偿播发。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等级,即预备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其他地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及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2.其他地区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可能流入本市。
3.其他地区近期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某种食品或接触某种化学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本市有该种食品或化学品,但未有群体中毒报告。
4.未来96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其他地区发生群体性原因不明的疾病,本市存在发生或传入的可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