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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2)提供有关具体技术咨询。
  (3)协助督查、指导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项目。争取在短时间内逐步消除或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三)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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