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规范检查场的查验、监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境货物运输,根据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
车检场名称为“地名+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车检场的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指货物或车辆直接入境或出境的口岸,包括公路口岸、港口口岸、铁路口岸和航空口岸等。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直通港澳的货运车辆(包括境内来往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第五条 根据车检场查验监管的任务,凡派驻检查检验机构的,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与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协商后,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车检场的开设由地级以上市口岸管理部门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开设车检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设车检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三年内进出口货源预测情况和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