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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

  (三)会员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择若干大型企业或相关机构,向产权交易中心推荐,由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后吸收。省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可自愿选择申请作为上述三个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可直接进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也可以委托会员单位代理进场交易。
  (四)产权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则,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不搞市场分割或者垄断经营。为规范运作和公正服务,在一个时期内,产权交易中心原则上作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法人,经费由财政核拨或拨补。今后,随着业务量增长,条件成熟或条件具备的可以过渡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企业法人。
  三、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作为企业产权组成部分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一的土地、房产、技术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
  (三)企业出让产权(资产)的,应当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出让国有产权(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批准,并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审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上述程序完备后,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竞价交易,办理鉴证手续,有关部门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1号)等规定,切实抓好产权交易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值客观真实。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底价,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成交价低于评估值80%的,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产权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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