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宣传、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工商、银监、编制等部门和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全省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就业政策。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进行依法查处。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落实省级再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要加快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办公经费。
要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落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所,制订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把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把社区就业作为指导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制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类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进行强制收费、乱收费的行为。
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切实开展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申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推动各市建立城市困难职工帮扶(指导)中心,切实解决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问题。
三、检查考核
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和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考核的量化指标,统一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执行,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报省劳动保障厅的数据为考核数据。
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