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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二、职责任务
  (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市政府“一把手”为本市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国家和省的就业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必须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职责,制订再就业工作计划,设立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把国家和省规定的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等五项再就业任务具体目标科学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再就业责任制。每年3月底前,各市要将年度再就业工作具体目标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产业、财税、外贸、投资、城乡建设、民营经济、社区建设、消费等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同时,要分析对就业的影响,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测算可创造就业岗位数,并作为立项的参考。要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并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3.加大财政保障,设立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安排再就业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补贴。有条件的市,要对所属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要保证再就业资金和省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不挪用省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4.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各市每年要组织一次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好的县(市、区)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要设立投诉电话,加强舆论监督,做好信访工作,及时纠正政策措施不落实的现象,严防因就业问题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5.落实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2003年9月底前,各市要在市辖区所有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社区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经费。督促各县(市、区)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落实市本级并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岗位承诺、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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