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粤府[200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再就业工作的重大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改善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3年起至2005年,全面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市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确保全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一)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70万个,其中社区就业岗位2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其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四)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05年底前,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劳动力市场全面实现信息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