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各救助管理站要完善程序,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管理。各救助管理站和管理人员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扶贫济困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各区、县(市)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单位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流入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并帮助其返回当地、回归家庭。对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接到流入地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接回,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且屡教不改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各区、县(市)政府要妥善安置。要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四)坚持临时性、低标准救助的原则。各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他救助标准,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以保障受助人员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
  三、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要深刻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实施。
  (一)建立救助管理机构。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场地、设施、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编制7-10名,建筑面积一般在2000平方米左右)。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调整预算或按实结算。不设救助管理站的城区,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救助经费予以保障,职能部门也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区、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公安、财政、编制、人事、卫生、城管执法、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救助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做到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