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城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3]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意义
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有的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救助机构要深刻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
二、明确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凡不符合自愿和无偿原则的一切做法,都必须予以废除。受助人员是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申请求助,救助管理站经核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无偿救助,并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公安和城管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可视为自愿求助,应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管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救助管理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违者应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