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
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03]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集约化用地的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而城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却不断增大,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用足用好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全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要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全面落实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保障供地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统一起来,在内涵挖潜、集约利用上下功夫。要尽快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机制,逐步实现从粗放利用向集约利用的根本性转变,妥善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圈多用少,圈而不用,盲目供地,低价供地,农民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探索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以较少的土地资源配置,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今后没有特殊情况,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预审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要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建设用地供应的调控作用,要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建立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供地机制。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转用计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三、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用地的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用地范围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重点发展市、区县办开发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17家重点乡镇工业园区。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集中。各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要努力提高园区内生产性用地比例,市办的开发区不能低于60%,其它不得低于65%。重点乡镇工业园区的房地产用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规模内运行。近期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的设置及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和整合,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适合设立工业小区的地方要坚决予以关闭,逐步合并到区县办开发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农用地进行园区开发的,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