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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应当区分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或者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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