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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对象建议名单,与审计机关协商后,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任期经济责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组成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所在的地区、部门或者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一)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资料,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经济合同以及重大投资决策及实施结果等资料;
  (四)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资产盘点清查等资料;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出具的检查报告等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直接决定或者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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