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办发[2003]14号 2003年7月31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