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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制定《郑州市出口商品奖励管理办法》,对一般商品、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按出口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分别给予0.01元、0.02元和0.04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增量出口,对上述商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2、0.04和0.08元人民币。用于奖励的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根据省对进入郑州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试行国内运费补助的规定,所需资金按省市1:1配套,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三、实行出口退税贴息办法
  制定《郑州市出口退税贴息管理办法》,对我市获得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应付利息额70%的补贴;对未获得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但有应退未退税款的企业,将其应退未退税款视同退税贷款,并给予应付利息额50%的补贴。用于贴息的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凡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当年新增应退未退税款,对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四、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奖惩
  (一)责任目标分解下达
  外贸出口:全市年度出口创汇责任目标以市政府名义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四区)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出口企业。
  外经业务:全市年度外经业务责任目标以市政府名义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外经企业。
  (二)考核依据和方法
  外贸出口:以当年郑州海关统计的实际出口创汇额为依据,每季度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和奖惩。实行责任目标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及四区行政一把手为责任目标的第一责任人。
  外经业务:以省外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数为依据,年终进行表彰奖励。对外经企业实行目标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三)奖惩内容
  1.对行政首长的考核奖励
  对年度出口实绩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的县(市)区、四区行政一把手,市政府将给予1-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对县(市)区、四区的考核奖惩
  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或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下,且超上年实绩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县(市)区、四区,授予“郑州市出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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