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3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郑政[2003]25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优化我市对外经贸发展环境,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创汇、对外承包工程、兴办境外企业和外派劳务业务,提高我市经济的外向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将促进处经贸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设立郑州市外经贸发展基金
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二)鼓励各类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市财政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
(三)对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和出口退税贴息。
(四)支持我市扩大对外劳务输出。对我市外派劳务人员确因家境贫困暂时无力交纳前期相关费用的,由外经贸发展基金提供贷款担保。贷款金额根据其派往国家(地区)、所从事的工种及本人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所需费用的80%。
(五)对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企业进行奖励。凡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各类企业,当年每完成营业额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对我市出口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国家、省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七)对完成年度外经贸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