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东新区管委会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以下简称县(市)、区投诉机构),其业务接受市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八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其业务接受市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九条 对重大投诉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代理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第十二条 投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
(一)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管委会的投诉;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投诉;
(三)其他影响重大应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由县(市)、区投诉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法须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且在复议、诉讼期限内的;
(二)投诉事项涉及司法案件或军事机关的;
(三)投诉事项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五)匿名投诉的;
(六)投诉事项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