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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26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三来一补”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投资目的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就下列事项提请政府处理的行为:
  (一)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审批事项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循依法、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二)受理、处理、督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督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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