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权界定:指对城市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
五、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1日开始,2003年12月31日结束(2002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的时间点),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5日)。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的清查基础表式。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3年9月16日至2003年11月31日)。
1.单位自查(2003年9月16日到2003年10月16日),各单位对各项资产、各项资金进行清查、登记、核对;并对清查结果和查出的问题进行更正;编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及说明,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2003年10月17日至2003年10月31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并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作为复查的重点;复(联)查面不低于全部单位的30%。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依据和资料分别报市财政局归口管理职能处室,由各归口管理处室审核汇总后,送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和批复。
3.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2003年11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在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查,核查面为清产核资单位的10%左右。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各单位根据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改进和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的办法,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职能处室和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要对上述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将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收入和支出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2.清查结果要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各单位基础清查表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自行设计。
3.对清查出的各类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准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