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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四章”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5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实。
  二、各局征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实施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略)
     2.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略)
     3.欠税公告办法(略)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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