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高级经营、管理、科技人才(以下简称“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创业发展,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创业发展政策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应费用的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规模为1亿元,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出筹集。
三、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荣获2002-2006年度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特殊贡献人才。特殊贡献人才指企业主要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管理、科技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资助条件: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2002-2006年期间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
(三)资助标准:按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2002-2006年期间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四、市属企业特殊贡献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特殊贡献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区属企业特殊贡献人才的资助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补助给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