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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实施我市“工业兴市”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以下简称杭政〔200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以下简称杭政〔2002〕11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及《关于设立区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66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发展资金是由市政府筹集、管理并专项用于实施“工业兴市”、“工业立县(市)”发展战略及“抓大扶小”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应费用的资金。
  二、工业发展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财政在5年内完成筹集。
  三、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杭政〔2002〕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业产品销售规模进入规定档次的工业企业实施的突出贡献奖励。
  (二)按照杭政〔2002〕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起新确认为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的奖励。
  (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1号)的有关规定,对经审核确认为达标以上的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给予的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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