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
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3]15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牙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
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的人员范围应包括市属及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自治区、军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等其它各类企业的离休人员。
二、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由企业按照我市确定的当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征缴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费用一次性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所缴费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企业因停产或生产经营不景气,职工连续6个月发不出工资等原因无力缴费或无力全额缴费的,应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分级财政补助的原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的资金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清偿的标准为:以企业破产关闭时,我市确定的当年离休人员医疗费征缴标准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的比例,清偿至人均期望寿命(原平均余命年),距人均期望寿命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