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12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信访处
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干部、群众给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的来信,接待其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及时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负责企业的稳定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法规和重大政策制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
(四)考核分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