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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快危险房屋改造,保障住户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开门、改窗、挖洞和附加建(构)筑物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有险情,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时,应当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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