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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人群集中的出入通道、长途客运站、大型文体活动场所、载人电梯间、大型商场、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物资、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全保密、实用有效。
  建设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单位应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登记申请,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但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除外。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不得生产、销售。
  第九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条 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方可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度。
  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按国家、省、市有关资格等级规范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安全防范设施,应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无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防护措施,报市或县(市)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防范设施的防护级别或防护措施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安全防范设施一、二级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方案论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应有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安全防范规范进行正式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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