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三年十月三日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
《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条例》和本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燃气用户应依法用气、安全用气。
第二章 燃气设施建设
第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坚持新建和更新改造并重的原则。对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存有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更新、改造。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