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局,省、市、县就业服务局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要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任务,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术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和信息收集、发布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要探索和建立为农民就业提供指导服务的经济劳务合作组织,鼓励农村的各类经济劳务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求职信息发布、职业介绍、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具备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教育、科技、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或订单培训,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或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带动和促进就业。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农村就业资金投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民工的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农村劳动力就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劳务输出、收集发布信息、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业务经费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劳动力定向培训、劳务输出、境外就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已列入国际、国家和省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的市、县政府应筹集一定的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试点地区收集市场供求信息、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跟踪服务、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等项支出。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各市、县要制定以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每个设区市要确定2—3个县、每个县要确定1—2个乡为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试点,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人口聚集模式,依靠创业、就业和发展产业聚集城镇人口,繁荣中小城镇经济。实施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管理体制,完善小城镇劳动保障政策体系,全省城乡劳动力就业统一免费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完善农村劳动力在小城镇就业的劳动用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劳动保障政策,为农村劳动力在小城镇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劳动力富余量大的市、县政府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建立多种类型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劳务协作伙伴关系,组织农村劳动力到有劳务需求的地方就业,利用有资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鼓励农村劳动力到境外就业。到2005年底全省劳务输出要达到35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