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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3]82号 2003年8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我省是人口大省,人均自然资源匮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矛盾更加突出,预计五年后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将达1000万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冀字[2001] 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2003年,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达到12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16万人,承德市6.5万人,张家口市8万人,秦皇岛市6万人,唐山市12万人,廊坊市8万人,保定市18.5万人,沧州市11万人,衡水市9万人,邢台市11万人,邯郸市14万人;2004年要达到125万人,其中石家庄市16.5万人,承德市7万人,张家口市8.5万人,秦皇岛市6万人,唐山市12.5万人,廊坊市8.5万人;保定市19万人,沧州市11.5万人,衡水市9.5万人,邢台市11.5万人,邯郸市14.5万人;2005年要达到13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17万人,承德市7万人,张家口市9万人,秦皇岛市6.5万人,唐山市13万人,廊坊市9万人,保定市19.5万人,沧州市12万人,衡水市10万人,邢台市12万人,邯郸市15万人。各市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和县(市、区)。
  (二)工作重点。“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一是促进全省5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各市要督导本地的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制定今后三年农村劳动力到非农领域就业和劳务输出规划,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和非农领域就业,每县每年劳务输出要达到6000人,到2005年底劳务输出累计达到90万人。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口帮助1—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口帮助1—2个扶贫开发重点村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扶贫开发重点县、重点村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提高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的就业比例。二是积极推广国际劳工组织在我省实施的小额贷款促进就业试点经验,各市要选择1—2年县进行试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扶持一批创业带头人,帮助农村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增加收入。各市、县政府要借鉴国家以培训促就业、城乡统筹促就业、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和省确定的劳务输出等试点先进经验,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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