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办字[2003]76号 2003年8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点在市、县。各市、县政府要增强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抓紧抓好。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部署、督促和指导工作,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做到不说情,不护短。各级计划、监察、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治理整顿不走过场。
二、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各类园区、开发区违法违规占地问题
(一)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开发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等。设区市及以下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对顶风违纪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现有各类各级园区、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包括税收在内的现有优惠政策等。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缺乏建设条件、项目和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该核减面积的要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