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为重点,严格实施安全评价和许可证制度,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以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为重点,继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仓库的监管,凡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件,并予以关闭。要严格仓库的保管、看护制度以及人员和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格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矿山、工程施工等重点单位,要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和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等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的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工作以及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划分出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群策群防体系为重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自救和自防能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要确保畅通。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闭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其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疏散口、防火设施的,必须按规定予以改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部位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强制执行,并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