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安委办、国家煤监局《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要求,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同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一是严格按要求进行煤矿安全评价,未经评价的矿井不准生产。二是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煤矿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所有下井人员都要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和正确使用自救器。三是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认真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做好雨季矿井防洪制水的各项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以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六是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所有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都要各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充分发挥效能。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重点是各类非法小矿山和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金矿、小铁矿、小建材矿、采石场、稀有贵重金属矿、各类小型选矿厂以及武安、沙河、涞源等重点地区的各类金属矿山企业。年内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专项整治。以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输责任制为核心,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对驾驶员、车辆和运输企业的管理力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与违规行为。以整顿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为重点,围绕规范运输秩序和通航秩序,加强车辆、船舶检验,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纠查力度,严肃查处带病车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各设区市交管部门要与当地客运单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上门服务,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和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卧铺客车要强行实施改造。加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力度,落实责任,及时消除隐患。要切实加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水上运输秩序。要依法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船舶经营单位和经营户,整顿违章经营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农用船舶、渔业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