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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全面开展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要线索,突出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彻底捣毁毒鼠强的生产源头和销售窝点。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严惩。
  (二)工商部门要组织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厉打击经营毒鼠强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流通渠道。
  (三)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并加强农村鼠药监管,组织对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其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检查,对含有毒鼠强成分的产品立即扣押。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清缴,并按规定时限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和危险化学品。对拒不上交的,要强制收缴。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制、贩、藏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的要给予奖励。
  三、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发生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要查清毒源,并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加快处置设施的建设或认定,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对收缴的毒鼠强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定接受和处置场所。省环保局负责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销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措施并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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