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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开展毒鼠强(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的统称)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药监局、省爱卫会参加的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地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鼠药使用管理,爱卫会负责城市鼠药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染防治及处置收缴和废弃的剧毒鼠药,卫生部门负责中毒人员救治,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配合,玩忽职守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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