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
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组成的规划编制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除贵阳市、市辖县以外的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除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近期建设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省、地 (州、市)、县(市、特区)分级负责,以设市城市和县为主的规划管理体制,对推动全省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1)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对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详细规划缺乏前置性审查,难以实施统一调控和有效监督。(2)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缺位,对违法违规建设,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3)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的要求。
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与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从体制、机制、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入手,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在全省基本形成规划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权限划分比较合理,管理方式比较科学,管理运作机制比较规范,并有相应规划管理人才支撑,与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为了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应当坚持以下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