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学校移交后,所在地政府认为没有必要独立办学的,可采取与所在地学校合并等办法,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工由所在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安排。
(三)企业学校移交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含各种补助、补贴、津贴、奖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同级同类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套改后工资比原工资提高的,执行套改后的工资;套改后工资比原工资降低的,按套改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差额部分予以保留,并在今后的调资中逐年冲消。工资套改工作结束前,暂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工作结束后,予以多退少补。
(四)企业学校移交后,应根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重新审核确认学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组织培训学习参加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能上岗。教职工职称属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企业自主评审的,应重新审核确认,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换发证书。
(五)企业学校移交后,教职工编制由接收地编办按同级同类学校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后上报自治区编办下达,接收地编办按下达的编制分解到学校,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当地编办下达的编制和同级同类人员的聘任聘用条件进行定编定岗。
(六)学校移交时,教职工距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可实行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先内部退养,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的政策。
(七)企业学校接收后,中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任免、调动、离退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校资产的移交和管理
(一)企业中小学移交前所占有和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划转所在地政府,由学校继续使用。
(二)对原建在企业生产、生活区内,企业与学校混杂使用的场所(如礼堂,运动场、图书馆等)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企业为中小学建造的教职工宿舍和住宅楼,应无偿划拨学校管理。
(三)企业学校移交后,应按规定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资产移交按核定账面数额进行划转,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
八、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