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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六部门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移交经费
  (一)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规定,移交学校的办学经费,前3至5年采取自治区财政、企业与接收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办法予以解决,学校移交3至5年后全部由接收地政府负担。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从“地方教育费”中支付,企业负担的部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所在地政府负担的部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企业学校移交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后,前3至5年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30%,接收地政府负担20%。
  (三)按照所在地政府上一年同级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分年度、企业一次性将3至5年办学经费拨付给接受地政府;所在地政府将3至5年办学经费分年度拨付给学校。
  (四)中央企业学校的移交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予以解决,由中央企业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补贴。
  (五)自治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实施。
  五、学校人员的移交
  (一)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上年末在职人员为基数。教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2]76号文件规定的同级同类学校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超编人员由企业予以安置,破产企业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学校的教职员工,由企业报市县(区)教育、人事部门,教师按下列条件审核:
  1.高中教师应具备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大专毕业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专毕业学历;
  2.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在编制内,教师符合二者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接收。教学辅助人员按教师条件审核,工勤人员按占中小学生比例划转。学校在职人员经审核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
  (三)学校移交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已办理企业内退、停薪留职或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教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移交,由原企业或有关机构按原办法予以管理。
  (四)企业学校在移交期间和人员接收工作中,不能办理人员调入手续。
  六、学校及教师管理
  (一)企业学校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管理,学校的待遇按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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