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
六部门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3]75号 2003年7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关于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分离移交企业办学校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宁党发[1999]60号)中“逐步分离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全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精神,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范围
(一)凡在我区境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均属分离移交的范围。
(二)中央企业所办的中小学,由企业决定是否分离移交;确需分离移交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同意后提出,列入自治区移交计划。
(三)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中小学,可按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或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予以扶持。
二、移交方式
(一)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状况,列入移交计划,在3至5年内分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企业办中小学,优先解决破产、改制和特困企业的学校,而后再解决其它企业自办的学校。成熟一个,移交一个。
三、移交工作分工
(一)分离移交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办理。
(二)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教育厅提出移交学校和地方教育费使用计划,征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学校所在地政府及财政、教育、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移交计划负责办理人员移交、土地和其它资产划转手续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