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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在分离母子公司的过程中,解决上市公司母体公司的思路是:对有主营业务,亟需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通过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解决资本短缺问题,促进发展:对通过改制,能够找到发展出路的企业,采取重组,兼并、收购、出售等多种办法解决;对确实没有出路的个别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的破产计划或依法破产。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考虑予以解决。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四)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约束机制,逐步实现股权制衡,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股权制衡是公司治理实现根本性好转的前提,我区在短期内,可以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工作力度,率先试点国有股减持办法。探索战略机构投资者和管理层持股,也可以采用转让给民营企业、卖给职工、外资参股收购、股权回购等多种方式对国有股一股独大进行治理。今后改制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行股票的企业,在项目审批上要求股权制衡一次达标,即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含流通股)不得高于35%,对于超出标准申报项目的,不予受理。同时,上市公司重组时要求股权制衡一次达标,即重组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含流通股)不得高于35%,对于超出标准的重组方案,不予审批。全区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力争在3年内达标,即: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低于35%。
  (五)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拟出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等,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由党委组织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按权限进行考察、推荐或提出建议,并由上市公司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最终产生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企业主要高管人员。上市公司领导班子,必须认真贯彻实施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意图,并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资产运转创造最大效益,严格遵守高度透明和最低财务风险管理的程序降低企业风险。并实行严格的国有资产责任制,对上市公司领导班子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年度考核。
  (六)对上市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时,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除应当责令该公司尽快整改外,还应对上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考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1.经营不善,随意处置公司资产的;
  2.变相设立小金库,在公司外委托理财并使资金长期无法收回的;
  3.随意抵押公司股权,擅自对外担保的;
  4.任意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外投资缺乏科学性,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推荐,应当经多数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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