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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宁政发[2003]74号 2003年7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十年来,我区上市公司对于扩大融资,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区的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着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阻碍了上市公司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出资人制度不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国有股行权过于分散;二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缺乏有效制衡,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依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三是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认定和聘用,缺乏制度约束,信息披露难以保证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为此,为了加强对我区上市公司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和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2]11号)的要求,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现就加强我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善对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领导
  (一)各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领导。一是要加强学习、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和改善对上市公司的宏观引导和微观服务。二是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使上市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三是要转变观念、推动重组。打破地域、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全球化、市场化和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要求,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多种资产重组方式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四是要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培养、留住、用好一批高层次的企业家队伍。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出资人制度
  (二)完善国有出资人制度。上市公司应按照国家证监会的要求,要在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和业务等方面限期与母体公司彻底分离,并确保国有出资人代表到位,明确国有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依法强化对所有者的约束,从根本上进行治理,并采取不同方式分离母子公司。鉴于我区各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主营业务、人员情况、社会负担、不良资产和债务等情况的不同,自治区本级控股、参股的7家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赛马水泥,国有股权的集中,应区别对待,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分别处理。由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的特殊性,可以在较长的时期解决这一问题。凡涉及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均要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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